关于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
转移接续业务的通知
省直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受托银行:
为方便跨城市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业务,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 [2016]49号)要求,省直中心公积金管理系统已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心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使用该“平台”,办理异地公积金转移业务,对职工公积金账户予以接续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转入
凡已转入省直中心所辖单位工作,并已建户缴存住房公积金(1个月以上)的职工,可由本人或委托转入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向省直中心申请,将本人原在其他城市(已接入“平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省直中心以接续管理。具体事项,请浏览省直中心网站。
二、住房公积金转出
凡本人工作已转出省直中心所辖单位,并已在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已接入“平台”)建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转入地中心申请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省直中心将通过“平台”配合转入地中心,完成申请人的公积金转移接续工作。
特此通知。
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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